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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第 三 節 處置 ( 111年08月12日)
第 163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