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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171 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