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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172 條
雇主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電之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