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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174 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