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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177-2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