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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 111年08月12日)
第 184-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