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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四 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 111年08月12日)
第 195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