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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111年08月12日)
第 204 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