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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 一 節 工作場所 ( 111年08月12日)
第 2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