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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 111年08月12日)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