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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 111年08月12日)
第 230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