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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244 條
電動機具合於下列之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該電動機具電源側電路所設置之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電壓在三百伏特以下,且該絕緣變壓器之負荷側電路不可接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
二、在絕緣台上使用之電動機具。
三、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