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246 條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