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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253 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