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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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三 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111年08月12日)
第 260 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