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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四 節 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