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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 111年08月12日)
第 279 條
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