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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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 111年08月12日)
第 287-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
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