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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 一 節 工作場所 ( 111年08月12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