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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二 章 衛生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 111年08月12日)
第 29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