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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二 章 衛生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 111年08月12日)
第 296 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