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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二 章 衛生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 111年08月12日)
第 297 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