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9 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三、男用廁所之小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三十人一個。
四、女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大便器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九、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十、廁所及便器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十一、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二、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十三、僱有身心障礙者,應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