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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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三 章 附則
( 111年08月12日)
第 326-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