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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三 章 附則 ( 111年08月12日)
第 327 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