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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41 條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