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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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45 條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