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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48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