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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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 二 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 111年08月12日)
第 104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