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二 節 道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11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
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