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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 ( 111年08月12日)
第 235 條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第 236 條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除浮石等。

第 237 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第 23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