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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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 110年07月07日)
第 15 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