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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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10年07月07日)
第 24 條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