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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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10年07月07日)
第 34 條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講師培訓、測驗費、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