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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110年07月07日)
第 38 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