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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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 110年07月07日)
第 5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