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 110年07月07日)
第 9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