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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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