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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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26 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