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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27 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