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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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