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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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31 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