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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34 條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