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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35-1 條
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應依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