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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36-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