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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103年06月30日)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其採色並應與處理物件有較佳對比之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