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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103年06月30日)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