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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11 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