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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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14 條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