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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16 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